而通过利率政策调节货币的内在价值,以及通过外汇政策调节货币的对外价值,正是中央银行货币定价权的体现。
{11} 3. 匈牙利国家银行 《匈牙利共和国宪法》第 32 条 D 第 1 款规定,匈牙利国家银行的任务是按照特别法律规定的方式发放合法的支付手段,保护国家支付手段,保护国家支付手段的价值稳定性,调节货币流通。但受国务院领导并不意味必然其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从实践操作来看,央行行长乃国务院重要组成人员,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其排除在国务院之外似有不妥。
尤其是一战后,许多国家出现了恶性通货膨胀,1920 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专门作出决议,指出中央银行, 尤其是发钞银行,必须不受政治压力,应仅依据审慎的金融路线而行动。迄今为止,智利相继出台了四部《中央银行基本法》 , 中央银行的自主性地位逐步增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此外,匈牙利国家银行行长就银行的活动要每年向国会作出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国家机构,作为行使国家宏观调控权的主要部门,也可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并列,共同纳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
(二) 中央银行及其权力的独立性与非行政性 在自由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周期性通货膨胀反复出现,银行倒闭事件也经常发生,深刻影响着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为保障货币稳定,中央银行对独立性的要求逐渐强烈。美联储是美国的中央银行,采用的也是三权一体化模式。斯洛文坦尼亚中央银行的宪法性地位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解读: 其一,从宪法体例安排来看,中央银行与总统、政府乃至议会等国家机构不在同一序列当中,而是与税收、预算、 审计署等归入公共财政 章节之中, 说明中央银行具有特殊的宪法地位,并呈现出一定的技术性; 其二,从活动方式来看,中央银行独立活动,只对国民议会负责,而不是对总统负责,保障其不受总统控制; 其三,从人事任命来看,中央银行行长由国民议会任命,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国民议会行使人事任命权,既可以保障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又能对其形成适当的限制。
但这样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却在宪法中找不到根据,其地位经由法律确定之后却被修宪者遗忘,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重大的宪法缺陷。总而言之, 现代中央银行的主要功能在于调控、 监管、 服务,可以说中央银行制度就是政府调控市场的结果。中央银行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机构,并主要承担金融调控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根据宪法规定,秘鲁中央银行采取的是董事会管理制,董事会共由 7 名成员组成。
从瑞典银行的具体管理上来看,议会与政府存在着一定的牵制。{9} 尽管,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没有对美联储做出专门规定,但《联邦储备法》却对其独立性做了巧妙而有效的安排,如中央银行直接向国会负责,而不需要听命于内阁或财政部。
以后历届政府均把人民银行列为自己的组成成员。汉密尔顿从英格兰银行的经验中看到,如果说财政收入是国家的血液,中央银行就是使这些血液得以循环流通、滋养整个国家肌体的血管 {14} ,他于 1790 年 12 月 14 日向众议院递交了关于国家银行的报告, 详细论述了设立中央银行的必要性。如前所述,中央银行最初的角色仅仅相当于行业公会: 维护银行业内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拯救弱小银行使其免于倒闭,并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承担调控整个市场的大任。1978 年以来,人民银行事实上一直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
汉密尔顿认为包含在一部宪法中的权力,尤其是那些事关一国事务之一般行政管理的那些权力,诸如涉及财政金融、贸易、 国防等等的权力, 都应当得到宽泛的解释,以促进公共福祉 [17]。根据法律规定,瑞典银行由 7 名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其中 1 名代表及其代理人由内阁任命,任期 3 年,其余 6 名代表由议会选举产生,并由内阁所任命的代表担任董事长。后来的修正案更详细: 联邦应设置一货币及发行币券之银行为联邦银行。格林斯潘担任美联储主席期间,其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影响甚至要超过美国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性,可以相对独立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为中国经济保持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避免陷于通货膨胀的困境立下了汗马功劳。
1995年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确定下来,并且赋予其相对独立性。但笔者更愿意相信,这种立法缺陷更有可能是由于学界没能就中国人民银行的宪法地位达成一致意见。
特别是在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社会,货币稳定无不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目标,金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经济制度中的权重几乎已超半壁江山,中央银行的地位在不断增强。最近有报道称新一轮金融体制改革有可能建立构建超级央行, 进一步提高其法律地位。
一方面,中央银行要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运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 公开市场业务制度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整个市场进行有目的的调节和控制,其主要调控对象是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水平。1957 年德国颁布了《联邦银行法》, 建立了统一的联邦银行。该法第 2 条的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法人组织。如前所述,智利宪法第 12 章专门规定中央银行,第 77 条规定: 设立一个自治的、财政自主的技术性机构,称中央银行。亚当·斯密对此解释道: 如果所有银行都理解而且注意本身的利益,流通界就不至于纸币过剩。这种权力分类理论的依据是把一项公共事务分为决策、执行到裁决三个运行阶段,应当说非常周延,基本上将所有权力都涵盖其中。
出处:《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 进入专题: 中国人民银行 。尤其是一战后,许多国家出现了恶性通货膨胀,1920 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专门作出决议,指出中央银行, 尤其是发钞银行,必须不受政治压力,应仅依据审慎的金融路线而行动。
毫无疑问,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但却偏偏在宪法中缺位,对此可能的解释有以下几种: 其一,人民银行在宪法中的缺位确属于一种立法缺陷。中国人民银行 1983 年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1995 年获得法律上的独立性。
[5] 以独立性为建构方向的中央银行在实践中也的确受到了良好的成效。市场起决定作用的国家都有一个强大的中央银行,能够独立地履行货币政策。
其三,也许有人说,人民银行并列于国务院其他部、委, 被包含在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中, 没有必要单独列出来。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普通法国家的代表,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宪法地位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与多方力量的博弈而逐渐生成的。其中最为典型、最有代表性的现象就是独立的中央银行的出现。
中央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是其地位和职能的两大转变。此后华盛顿总统又征求了国务卿杰弗逊、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和司法部长爱德蒙·兰道夫的宪法意见,并最终采纳了汉密尔顿的意见,签署了设立第一美国银行的法律。
弗里德曼亦主张通过制定一部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货币宪法来规范约束具有通胀嗜好的货币当局。[13] 《智利共和国政治宪法》[14]第十二章对中央银行进行了专门规定。
总之,保持中央银行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市场经济经过不断进化而产生的一项制度文明。经由历史溯源可以发现,自由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是较少干预私人事务的,政府被认为是守夜人。
这一独立性是人民银行有效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重要保障,也是中国经济能够高速增长,幸免于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各部、 各委员会实行部长、 主任负责制。1982 年宪法颁布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1983 年 6 月决定组成的国务院(第六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部委中却又包括人民银行。从智利宪法的体例上来看,中央银行是与政府、 国会、 共和国审计署、 国防委员会、宪法法院等进行并列安排的,虽然这并不足以说明其与政府、 国会等地位等同, 但至少可以说明中央银行并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不是国会的下属机构,而是一个基于技术性需要进而获得自治性与自主性需要的独立机构。
虽然秘鲁中央储备银行在宪法当中位居行政权力机构之前,并且享受有自主权的公法法人的盛名,但在人事任命方面相比匈牙利国家银行而言,所受到的来自行政部门的制约却更强。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远没有取得德国联邦银行、美联储那样超然的独立地位,但仍然取得了如前所述的相对独立地位,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已完全独立与地方政府,完全不受地方政府干扰,这在我们这样一个政府权力集中的单一制国家非常难能可贵。
尤其是现代政府普遍实行任期制,加剧了政府首脑的短期货币冲动。在人事任命权上,联邦银行行长、 副行长以及执行理事会的其他成员虽皆由联邦政府提名、 联邦共和国总统任命,但联邦政府在提名前须征求中央银行理事会的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2013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审计长、 秘书长的人选。如果中央银行不属于传统的行政机关,那么它又该归入何处? 经典意义上的权力分类都采纳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行政权、 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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